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