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规模的原则。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规模的原则。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