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
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