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采取覆盖、隔离等保护措施,减少地表扰动范围;永久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挖填应当做到平衡,禁止乱挖滥弃。
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和复垦。
生产建设项目造成地表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地表水土保持功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和复垦。
生产建设项目造成地表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地表水土保持功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