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