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组织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三)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定期公告;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一)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组织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三)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定期公告;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