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未将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