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