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在天然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价值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进行增殖放流;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