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30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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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进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六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省辖市级水产种质资源...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在天然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禁止在...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九条 鼓励、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水产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建立、完善...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四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资源破坏性捕捞。 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六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渔业资源。渔获物中幼鱼比例按尾数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未...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八条 在重要经济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渔业水域的,必...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千...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