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的苗种和怀卵亲体;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五)在养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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