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六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渔业资源。渔获物中幼鱼比例按尾数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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