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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