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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