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