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