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三)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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