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但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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