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