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该级人民政府在接到请示文件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应当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的事项,上述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