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