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