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发生责任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矿山企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查清事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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