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