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从事或者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对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处理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一)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从事或者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对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处理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