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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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选育、生产、加工、贮备等基础设施和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分级建立种子贮备制度。贮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余缺调剂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名、特、优、...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采穗圃、种子园...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推广者应当到县(市)或者省辖市农业、林...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推广和特殊情况下的种子扩繁及种子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林木种子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并对采摘活动进行指导、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分装种子和受委托经营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种子经营...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四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居住地或者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五条 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应当附有标签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据。
种子经营者调运或者批量邮寄种子出县境的,应当附有种...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六条 种子调出调入双方应当对调运的种子共同扦封样品,分别保存。调入方应对调入种子除纯度之外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有异议...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种子违...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九条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必须有计划进行。不得重复抽查。全省性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条 飞播造林、重点林业工程用种,应当经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
(一)购种价款。
(二)有关...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应当查验调运的林木种子的质量检验证明,没有合格证明的,及时交由当地林业行政主...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应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和国务院、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