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分级建立种子贮备制度。贮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余缺调剂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种子贮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