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