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