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实验林、基因库、国家和省级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
(三)珍稀、濒危树种资源;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