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四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居住地或者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