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九条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必须有计划进行。不得重复抽查。全省性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逐级报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抽取的样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无偿提供,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