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