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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