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条 飞播造林、重点林业工程用种,应当经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