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包括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查阅、复印、摘录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验检疫结果、标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调运的种子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种子违法案件时,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种子违法案件时,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