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应当查验调运的林木种子的质量检验证明,没有合格证明的,及时交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