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
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参与联合办学的部门、企事业组织提供;农村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的各项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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