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3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举办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和职...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当地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 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和校...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 (三)教育费附加; ...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城市教育费附加、人...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七条 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使用文教事业周转金,扶...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做好职业教育专职教师培养、培训和职...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应当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的职业师范系、科...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和干部培训、进修制度。职业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和...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动者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从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二年以上学制的职业...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历层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参军、升学、参加招收公务员考试、聘干时,具有相同的资格,在就业和待遇上按...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职业学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 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截留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毕业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