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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