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经济损失的,由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