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应当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的职业师范系、科、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口招收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学生享受师范生同等待遇。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毕业生须按照任教服务期制度和有关规定到职业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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