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继续学习和深造的途径。
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应当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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