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职业学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
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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