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历层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参军、升学、参加招收公务员考试、聘干时,具有相同的资格,在就业和待遇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