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