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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