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