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生产救灾工作以及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