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分洪标准,启用蓄滞洪区或分洪区前,对需要转移和安置的群众,由有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做好避洪、转移安置工作。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或分洪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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