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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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洪治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抗洪抢险、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气象...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条 黄河防洪规划的编制,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含共产主义...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七条 全省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易涝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治涝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治涝规划。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八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九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河道、同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省确定的主要河道、跨省辖市河道...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河道、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年...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三条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四条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开采。个人少量...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堤...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行洪通道内影响行洪的...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七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九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应严格控制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建设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对经依法批准建...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航空港,大型骨干企业等,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和国有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其批准权限按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大型水库及重点中型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鲇鱼山、宿鸭湖、陆浑等...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全省5月15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时汛情,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汛期时间。
当河...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蓄滞洪区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水库的调度权...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统筹调度的原...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分洪标准,启用蓄滞洪区或分洪区前,对需要转移和安置的群众,由有关的县级人民...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生产救灾工作以及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优先保证防洪工程建设及维护管理资金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河道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除中央财政投入外,省...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任务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列入正常防汛经费和防御特大洪水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的,按《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按照《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占用水库库容,在提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河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对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